港大校委會的就檢討大學管治的決定和學生期望之落差,好比一個債主和一個有前科的債仔:債主說:「馬上還錢!」債仔卻回應:「我睇定多兩個月先還。」雖然校委會制度上並不需要對學生負責,但其決定的確沒有達到學生的要求。有校委表示當晚決定「滿足了學生的訴求」,這並不正確,最多只能說學生的要求(在校委會眼中)高得不合理。
歸根究底,這當然是副校事件的後遺症。我一直都認為拖延比否決任命問題嚴重,後者是會機制內外意見有異,前者卻會折損整個機制的認受性。英諺有謂「Fool me once, shame on you; fool me twice, shame on me!」拖得一次人家就自然會怕你有第二次,這是港大校委會怪不得人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