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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北俊﹕政改莫忘均衡參與原則 (明報論壇)
政 府 將 於 9 月 就 07 年 特 首 及 08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提 出 具 體 方 案 。 不 過 , 近 期 有 傳聞 指 政 府 考 慮 讓 全 部 區 議 員 加 入 選 委 會 , 又 將 功 能 組 別 新 增 5 席 全 部 撥 給 區 議 會 。如 果 傳 聞 屬 實 , 肯 定 難 以 服 眾 。
香 港 政 制 發 展 步 伐 按 《 基 本 法 》 要 循 序 漸 進 , 基 本 精 神 就 是 要 維 持 均 衡 參 與 。 曾 特首 任 政 務 司 長 , 主 持 政 制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的 期 間 , 也 引 述 過 姬 鵬 飛 主 任 在 90 年 向 人大 提 交 《 基 本 法 》 草 案 時 的 說 話 , 指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必 須 兼 顧 各 階 層 的 利 益 , 貫 徹均 衡 參 與 原 則 。 而 人 大 常 委 會 於 去 年 4 月 釋 法 , 亦 重 申 了 此 點 。
試 想 , 假 若 500 多 名 區 議 員 全 數 加 入 選 委 會 , 縱 然 選 委 會 人 數 由 800 人 加 至 1200 人 , 但 區 議 員 已 佔 近 半 席 位 , 這 已 明 顯 令 整 個 選 委 會 的 組 成 傾 側 一 面 , 怎 能 說 是 均衡 參 與 呢 ﹖
我 想 強 調 , 自 由 黨 並 不 是 反 對 讓 更 多 區 議 員 循 政 界 的 界 別 進 入 選 委 會 , 而 是 認 為 《基 本 法 》 列 出 的 4 大 界 別 , 即 工 商 金 融 、 專 業 、 勞 工 服 務 宗 教 和 政 界 , 都 應 按 相 同比 例 增 加 其 代 表 , 而 非 偏 重 一 方 。 這 樣 才 能 提 高 選 委 會 的 代 表 性 , 並 且 貫 徹 到 均 衡參 與 的 原 則 。
新 增 5 席 區 議 員 互 選
議 會 成 分 失 衡
如 果 立 法 會 增 加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, 也 應 同 樣 處 理 。 有 消 息 指 政 府 擬 建 議 直 選 和 功 能 組別 議 席 各 增 5 個 , 使 兩 組 議 席 各 有 35 個 , 本 來 值 得 歡 迎 ﹔ 只 是 假 若 將 全 數 新 增 的功 能 組 別 議 席 交 由 區 議 員 互 選 產 生 , 實 難 以 令 人 支 持 。 試 想 35 個 功 能 組 別 議 席 中, 新 增 的 5 席 連 同 區 議 會 原 有 的 1 席 , 合 共 6 席 , 已 佔 去 整 個 組 別 的 六 分 一 , 明 顯會 令 議 會 成 分 失 衡 。
這 亦 對 其 他 工 商 及 專 業 界 別 不 公 平 。 一 直 以 來 , 很 多 界 別 如 中 資 企 業 、 中 小 企 、 中醫 師 、 建 造 商 會 、 高 等 教 育 界 等 , 都 極 力 爭 取 有 自 己 的 立 法 會 代 表 。 他 們 都 對 社 會和 經 濟 有 很 大 貢 獻 , 若 犧 牲 他 們 一 眾 的 利 益 而 單 單 讓 區 議 會 界 別 得 益 , 實 難 以 言 之成 理 。
况 且 , 立 法 會 成 分 失 衡 , 亦 會 影 響 政 府 施 政 。 因 為 議 員 議 案 須 經 直 選 及 功 能 組 別 各過 半 數 支 持 才 可 通 過 , 可 是 一 旦 大 幅 給 區 議 會 增 設 議 席 , 反 對 派 或 可 藉 此 增 加 在 功能 組 別 的 票 數 , 屆 時 他 們 的 議 案 便 較 易 獲 通 過 , 勢 必 影 響 行 政 主 導 。 而 曾 特 首 想 提高 管 治 能 力 的 目 標 , 恐 怕 亦 只 會 成 為 空 談 。
因 此 , 自 由 黨 認 為 , 若 功 能 組 別 新 增 議 席 , 仍 應 以 工 商 及 專 業 界 別 佔 多 數 , 區 議 會的 則 只 應 增 一 至 兩 席 , 以 體 現 各 界 別 均 衡 參 與 , 避 免 立 法 會 失 衡 。
人 大 常 委 去 年 決 定 , 本 港 政 制 任 何 改 變 都 應 遵 循 「 有 利 於 社 會 各 階 層 、 各 界 別 、 各方 面 的 均 衡 參 與 , 有 利 於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的 有 效 運 行 … … 等 原 則 」 。 如 果 上 述 傳 聞 屬實 , 顯 然 已 偏 離 均 衡 參 與 , 又 不 利 行 政 主 導 , 特 區 政 府 好 應 三 思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