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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告訴我,其實聖經哪裡說不能買彩券了?

一般來說,賭博的特質有二:錢與冒風險。前者出20:17及路16:13說得明白,上帝是明言禁止對錢財的貪慕。但賭博難道就一定要用錢?賭餐飯算不算賭?當然,如果我賭餐飯是因為我很想吃頓飯,那也算是對「財」的貪慕,但有多少人賭餐飯是為著頓飯?這樣看的話,賭的特質似乎在於冒風險而不是錢財的追求。

那冒風險聖經是怎樣說呢?聖經不但沒有明文禁止冒風險,甚至可以說是讚許的。

首先,人是否可以不去冒任何的風險?不久前我和一些網友就討論過這問題:人活著就一定有風險,簡單如出街也是在賭不會被車撞死,食飯是在賭不會骾死。

但上述還不是重點—基督教強調信心,而信心意味著甚麼?是風險:
「亞伯拉罕因著信,蒙召的時候就遵命出去,往將來要得為業的地方去;出去的時候,還不知往那裡去。」(希11:8)
「你們雖然沒有見過他,卻是愛他」(彼前1:8)
「只是所見的盼望不是盼望,有誰還盼望他所看得見的東西呢?」(羅8:24)
有好心網友提醒我還有太25:14-30,三個僕人的故事:100%回報率的生意,風險才不會小!

亞伯拉罕冒的風險不少,但回報亦高。如果亞伯拉罕並沒有面對任何風險,那「信心之父」就沒有甚麼意義了—一個零風險高回報的機會,隨便一個人也會去取。正正是因為基督與救恩並不是百分百明確的顯明在我們眼前,正正是因為我們信主是冒著信錯的風險,信心才有意義。沙得拉、米煞、亞伯尼歌對尼布甲尼撒說:「王啊,他也必救我們脫離你的手; 即或不然,王啊,你當知道我們決不事奉你的神,也不敬拜你所立的金像。」(但3:17-18)。亞伯、以諾、挪亞、亞伯拉罕,「這些人都是存著信心死的,並沒有得著所應許的」(希11:13 )。這樣看來,冒風險是每一個基督徒都一定要做的事。建基於零風險假設之上的,並不是真正的信心呢。

要注意,我可是同意為貪財而去賭博是罪,而我也同意貪財為很多賭徒的動機。我挑戰的,是賭博一定就是為著貪財這一假設。沒有貪財動機的賭博行徑,不見得聖經有明言反對,不過是無益罷了,和打電動沒兩樣。

再想一想,為貪財而勞力工作,正確麼?當然不正確,一樣是罪。我們能肯定信徒中就沒有人為貪財而勞力工作嗎?那我們是否應為這點而禁止信徒工作?

我個人不買彩券的原因很簡單:買彩券的預期回報是負數,而我又不享受買彩券的過程。但只要不是為得著錢財,真的,我看不出買彩券和別的消遣有甚麼分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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